多重視野下的同性愛案件
【摘要】:“同性愛”是伴隨著歐風美雨在近代傳入中國的一個新的詞彙。對于近代中國“同性愛”現象的研究,國外學術界已有一些較爲典型的结果,但國內對此現象的探討則相對較少。鑒于此,本文以1932年發生在杭州的一起因女學生“同性愛”而發生的慘殺案爲中心,從媒介報道、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法律與情感糾葛以及社會各階層的看法等方面探討民國中期社會上的差异人群對“同性愛”的態度與認知。盡管我國古代既已存在“同性愛”之現象,然而,由于此種行爲有別于常軌,因而這種現象在社會上多隱而不顯。即使到了處在新舊交替的民國時期,其大致情況依旧如此。隨之而來的是社會上對同性愛的一種排斥心理,認爲這是心理變態的一種表現,甚至將此說成是犯罪的行爲。然而,由于受社會環境以及女性社交不公開之因素的影響,民國校園特別是其中的女校中,女學生“同性愛”幾乎成爲一種普遍的風氣。陶思瑾與劉夢瑩的“同性愛”關系就是在這種配景之下産生,並因感情相妒最終釀成悲劇的。“陶劉案”發生後,由于該案的特别性,立刻引起媒體之注意,通過媒體對該案的報道與渲染,“陶劉案”迅速成爲成爲轟動全國的案件。並因媒體對案件當事人私密日記、獄中生活的挖掘,産生了較長時間的反響。與此同時,案件審理過程中情感與法律的糾葛也使審判之過程變得更爲曲折,在審判過程中社會差异階層基于自身的認識不斷在媒體上發表看法,又進一步導致該案走向複雜。與此同時,隨著案情的進展與審理,“同性愛”也成爲當時的媒體公開討論的話題,差异階層的人紛紛發表看法。通過對此案多角度的分析,表明“同性愛”話題由過去的隱而不顯開始浮出水面,這種巨大變化的背後顯示了近代中國社會對外來文化現象的接受與理解。但值得注意的是,差异階層的人群對這一文化現象的認知與理解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則深層次袒露了文化接受與理解過程總的差序認知。
【學位授予單位】:華中師範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C9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