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法律機制研究
【摘要】:由于大氣具有整體性特點,近年來,大氣汙染範圍逐漸從單一行政區劃單位向區域範圍以外擴大,導致我國大氣環境質量問題更加突出。推行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機制成爲了改善大氣環境治理的肯定選擇。當前,我國重點區域已開展了一系列有益的實踐。最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也在法律層面確立了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機制。但我國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法律機制仍存在著政府協作機制不健全、組織機構缺失、問責機制不完善、信息共享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因此,本文在總結近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發現區域大氣汙染聯動防治法律機制的缺陷,不斷完善我國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法律機制,以保證聯防聯控機制持續規範的發揮實效。本文包罗緒論、正文、結語三部门,其中正文共分爲四章,對我國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法律機制的完善展開討論和分析:第一章是對我國大氣汙染區域聯防聯控的概述,介紹了我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大氣汙染現狀,論述了在大氣的流動性、區域性、大氣汙染的複雜性及區域經濟社會一體化的現實配景下,建立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機制的緊迫性,同時論述了三個重點區域開展聯合治理的相關實踐;第二章對我國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法律政策現狀的梳理,並基于現行政策和各區域的具體實踐,提出了當前我國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法律機制的主要問題,包罗缺乏常態型機構及健全的協調機制、問責機制、利益補償機制、環境監測標准不統一、信息共享機制及民主協商機制不完善等;第三章考察了美國、歐盟和德國等域外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的經驗,基于美國建立的跨區域環境保護機構,歐盟的區域利益協調制度和德國的環境標准的統一等相關經驗,總結出對我國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機制完善的啓示,包罗設立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常態型專設機構,統一區域環境標准,健全區域利益協調機制及其他相關配套機制等;第四章論述了對我國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法律機制的五點完善建議,包罗設置區域聯防聯控專門常態性機構,明確區域協調機制,明確問責機制,完善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區域利益補償機制,統一區域環境標准和空氣質量監測,實現區域信息共享,完善公衆參與機制等,以此推動我國大氣汙染區域聯防聯控的有效施行。
【學位授予單位】:江西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2.68